|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是国内第一款继承年金给付型的少儿保障保险,保障孩子永远拥有正常的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该保险以第一被保险人(父母之一)的身故(全残)为保险标的,将保险金转换为递增领取的少儿养育年金。主要特点可概括为:
针对性强 特殊时期呵护少儿生存
合理规划 继承年金确保责任延续
保费低廉 最经济实在的风险投资
保险名称: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
保险类别 : 教育保险
保险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
投保年龄:
第一被保险人(父母之一)21至55周岁;第二被保险人(子女)0至16周岁
交费方式:
年交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按其所交保险费的1.2倍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前,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及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每年对应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相应保险金(该给付比例在每年给付时,根据第二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分别确定,详见附表),直至第二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发生者为准),合同终止。
三、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将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五、第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将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领取年龄 |
项目 |
给付比例 |
| 0至11周岁 |
基本养育金 |
10% |
| 12至17周岁 |
中学教育金 |
20% |
| 18至23周岁 |
大学教育金 |
30% |
| 24周岁 |
继续深造金 |
100% |
年给付金额=保险金额×相应年龄的给付比例
投保示例:
王先生:28周岁 王子:1周岁; 保额:10万元;
保险期限:25年; 交费期限:25年; 年交保费:680元
保单利益:
1、投保一年内,若王先生不幸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则向王子给付816元,合同终止;
2、王子25周岁前,若王先生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之后每年给付养育金,标准为:0-11周岁每年1万元,12-17周岁每年2万元,18-23周岁每年3万元,24周岁10万元,合同终止;
3、在王子25周岁后合同满期前,若王先生不幸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4、若王子不幸早于王先生身故,则返还保费,合同终止;
5、王先生身故或全残后,可免交剩余保费。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 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4条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1.3条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2条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条款
(2006年5月修订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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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3
合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您有时间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本公司为您提供十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是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仅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您的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第二被保险人已经开始领取保险金的,您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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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其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二十五年,具体保险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您所交保险费的1.2倍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若第二被保险人未满二十五周岁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及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每年对应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相应保险金(该给付比例在每年给付时,根据第二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分别确定,详见附表),直至第二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发生者为准),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若第二被保险人已年满二十五周岁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5、若第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豁免以后各期未交的续期保险费。
本条所指“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第二被保险人对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第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第一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4、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第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第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第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详见释义)期间;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时,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 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2.6
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已按本合同第1.3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2、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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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相同。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详见释义)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3.5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详见释义)末的现金价值(摘要)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内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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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第二被保险人。
您或第二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第二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第二被保险人可以变更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第二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第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上述指定或同意的权力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二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保险金后身故,如未及时通知,致使本公司继续支付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保险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领取的保险金及利息。
4.3
保险金的申请
1、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由第二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第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4)如第一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第一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第一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由第二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第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第一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3、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第二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第二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第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5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其它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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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款
5.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由第一被保险人与第二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凡十六周岁(详见释义)以下的婴幼儿、少年的父母之一(年龄为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可作为第一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一被保险人的子女(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可作为第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第一被保险人本人或对第一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5.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本公司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所交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所交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若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和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者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若您或者受益人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或其他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5.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4
手续费
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6.5
利息
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利息率按年复利计算。
6.6
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7
保单年度
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8
无有效行驶证
包括无机动车行驶证、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6.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0
艾滋病病毒(HIV)
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6.11
艾滋病(AIDS)
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6.12
高风险运动
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6.13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6.14
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指定鉴定机构目录可咨询本公司
关键词: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
(本资料仅供参考。相关利益为简要描述。具体内容请以正式条款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为准)
新华人寿投保电话 :15810385386 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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