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人生产品特色:
快速见利:66周岁前每两年领取有效保额的8%,补充日常开销。
六六祝寿:66周岁领取100%有效保额作为祝寿金,实现晚年心愿。
年金养老:66周岁开始每年领取有效保额的8%,以年金形式补充养老基金。
高额保障:66周岁前300%有效保额的身价保障;随着家庭责任的减轻,66周岁开始还拥有150%有效保额的身价保障。
分红增值:通过保额分红,复利递增,使领取金和身价保障不断提高,保值增值。
特别豁免:全残免缴续期保费,继续享受所有保障利益。
投保年龄:出生30天-53周岁
保险期间:至八十八周岁
缴费期间:三年、五年
其它权益:减额交清、保单质押贷款、减保
富贵人生产品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八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2.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详见释义)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于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八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您可免缴自被保险人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富贵人生可附加产品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7)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富贵人生案例介绍:
以30岁女士为例
险种名称 |
基本保额 |
保障期间 |
缴费期间 |
年缴保费 |
生存利益 |
富贵人生 |
100000元 |
到88周岁 |
5年 |
52500元 |
420000元+分红 |
保险利益:
生活补贴金:30周岁至66周岁,每两年领取一次生活补贴金,共领取136000元+分红。
祝寿金:66周岁时,一次性领取祝寿金100000元+分红。
补充养老金:66周岁开始至88周岁期间每年领取补充养老金,共领取184000元+分红。
身价保障金:66周岁前的身故保障金为300000元+分红,66周岁至88周岁的身故保障金为150000元+分红。
特别人性关爱: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全残,可免缴续期保费,仍然继续享受全部保障利益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 :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4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6条
您有选择保单减额交清的权利……………………………………………第3.6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7条
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第3.8条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1.3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2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1.3 合同解除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开始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保单红利
2.7 责任终止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付、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现金价值
3.6 减额交清 |
3.7 减保
3.8 保单质押贷款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
保险费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欠交保险费及未
还款项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投保范围
5.2 如实告知
5.3 年龄确定与错
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
6.释义
6.1 周岁
6.2 不可抗力
6.3 意外伤害
6.4 手续费
6.5 利息
6.6 身体全残
6.7 基本保险金额
6.8 初始基本保险金额
6.9 红利保险金额
6.10 有效保险金额
6.11 保单年度
6.12 毒品
6.13 酒后驾驶
6.14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6.15 无有效行驶证
6.16 机动车
6.17 艾滋病病毒(HIV)
6.18 艾滋病(AIDS)
6.19 高风险运动
6.20 认可医院
6.21 指定鉴定机构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
(2006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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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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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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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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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同解除 |
、本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您有时间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本公司为您提供十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是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仅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您的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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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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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其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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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保险责任开始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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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详见释义)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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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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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详见释义)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期间,在每一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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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祝寿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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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详见释义)的10%与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六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于六十六周岁生效对应日起至八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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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残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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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详见释义)或管制药物;
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详见释义);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2.6 |
保单红利 |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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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但在此期间,如发生生存保险金领取、祝寿金领取、身故保险金领取、解除合同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上述“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年度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的期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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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了红利
除减保外,终了红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至多分配一次。减保时,给付本合同的终止部分所对应的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至被保险人八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本合同期满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进行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进行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上述“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指因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保险合同终止,或者因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减额交清、年龄错误及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所导致的保险合同终止;在减保时,指因减少部分保险金额导致的保险合同部分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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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责任终止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已按本合同第1.3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2、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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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
您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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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保险费的交纳 |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交费方式可选择十年交或二十年交。 |
3.2 |
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
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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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合同效力中止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红利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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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合同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详见释义)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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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现金价值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详见释义)对应的现金价值;在本合同效力因本条款第2.6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终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特别红利所增加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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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减额交清 |
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逾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如您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数额,在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将本合同转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交清后的保险金额按现金价值相应比例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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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减保 |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您可以申请进行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五千元。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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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保单质押贷款 |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它各项欠款本息之和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预定利率(2.5%)加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现金价值净额”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其它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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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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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生存保险金、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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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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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
1、申领生存保险金或祝寿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申领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3、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您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费免交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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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保险金的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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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其它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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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
基本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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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投保范围 |
1、被保险人范围:对于交费期间为十年的,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对于交费期间为二十年的,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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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本公司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所交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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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所交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该保单状态下的实际有效保险金额并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